11月21日,永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永平县杉阳镇普棚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当地60余名师生及群众代表旁听庭审。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审判长宣布庭审正式开始。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井然有序进行。经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紧固器”并组装成“射钉枪”藏匿于自家车库东侧的排水沟,于2024年7月被公安机关发现,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上缴了制造的枪支及射钉弹。经鉴定,杨某某制造的疑似射钉枪1支以火药为动力,属于枪支。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没收涉案枪支及制造工具。
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结合此案进行普法宣传教育,随行工作人员向旁听人员发放了普法宣传资料,并进行法律咨询答疑。
“我是第一次近距离的接触案件庭审,心里既激动又震撼,通过这堂‘家门口的法治课’,不仅让我们知道了不能随意购买、组装、持有枪支,勿存侥幸心理,也让我们对维护社会安全和谐意识有很大的帮助,希望法院能多组织开展此类活动。”一名旁听人员感慨道。
此次“巡回审判+法治宣传”,以“面对面”审理及教育的方式让群众了解了非法制造枪支带来的后果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识和行动自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下一步,永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创新法治宣传教育载体,大力加强阳光司法、巡回审理,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司法权威和司法温度,为推动平安永平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提醒
枪支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私自制造、买卖、持有枪支。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实提高法治意识,遵纪守法,及时主动上交涉枪涉爆物品,如果发现有人私藏枪支或者制造枪支,希望大家能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辖区安全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马艳杰 李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