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镇平县的玉石买卖行业存在“代卖”这一新型营销方式,其易产生退货退款、委托不明、质量纠纷等问题。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起因代卖玉货发生的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回放:受托卖货 引发纠纷
王某和赵某均在镇平县石佛寺镇某玉器市场摆摊经营玉货生意,2024年“五一”假期期间,王某外出有事,就把其四件玉货放在赵某的摊位上,让赵某代为售卖,赵某也同意帮忙代卖。期间,刘某在赵某的摊位上购买了该四件代卖的玉货,并向赵某支付货款20000元,后赵某告知王某货已售出并将货款转给了王某。
2024年8月份,刘某因直播需要,将该四件玉货拿到玉石检测中心进行质检时,却被告知不能为该四件玉货出具证书,刘某便找到摊主赵某,以玉货质量问题要求赵某退货退款,可赵某却称只是帮王某代卖,已经把全部货款转给了王某,退货退款与自己没有关系。后刘某又找王某要求退货退款,王某却称刘某是现场交易,其对玉石的质量理解有误,货已经售出数月,不同意退货退款,三方因此产生争议。刘某以购买的玉货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把赵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
案件结果:悉心调解 三方言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何杨认真审阅了案卷材料,并传唤赵某、王某到庭应诉,王某到庭后即表示其是货主,赵某仅是帮忙代卖,与赵某无关,并称其经营玉器生意多年,向来诚信经营,认为售卖给刘某的玉货质量没有问题,只是在玉货的品质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按照“买定离手”的交易习惯,买家以不能出具证书为由就要求退货,这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为了解决纠纷,不对摊主赵某造成影响,愿意出面与买家刘某协商解决。考虑王某的调解意愿,承办法官便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刘某一再坚持要全部退货,而王某不同意全退,只同意退一部分货,虽然差距不大,但双方为此一时争执不下,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即按程序开庭审理,由于本案涉及委托、买卖等法律关系,事后赵某已向刘某披露了自己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刘某作为委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可以自行选择向赵某或王某主张货款。经法庭释明,刘某仍坚持以与摊主赵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来主张权利,并申请对案涉玉货的品质进行司法鉴定。刘某在庭审时的主张与王某想解决纠纷的期望差距进一步拉大,为了避免判决结果与双方实际期望产生落差,庭审后,承办法官仍不放弃调解的希望,耐心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抓住双方当事人仍愿协商解决的心理及顾虑,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双方作出让步,王某与刘某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退回王某部分玉货,王某退回刘某部分货款,刘某不再要求赵某承担责任。签署调解协议当场,刘某、王某均履行了各自义务,即时执结完毕,至此该起矛盾纠纷顺利解决。
法官提醒:帮人代卖 注意风险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生活中,受托人接受委托代为购买或出售商品的现象较为普遍,受托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和指示妥善处理事项。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综上所述,委托代卖会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责任根据合同条款和代卖人的行为确定。在签订委托代卖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可能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吕纪春 韩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