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因多次犯罪服刑,在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再次盗窃电动车,被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据悉,被告人陈某某在2005年至2020年间,曾先后三次分别因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入狱服刑。2021年11月刑满释放。
2023年1月9日,陈某某在澄迈县金江镇一饭店门口的人行道处盗窃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电动车,现该车已返还被害人。2023年1月25日凌晨,陈某某在澄迈县金江镇一酒店前的人行道处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电动车,后以600元销赃。经鉴定,涉案两辆电动车的价值合计人民币5538元。
2023年2月3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澄迈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累计价值达55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部分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澄迈县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澄迈县检察院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30元,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蔡某某。
检察官提醒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应当用自己的勤劳奋斗去创造财富,而不是靠偷窃获取不义之财。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要进一步增强防盗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李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