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思茅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通过违规办理ETC通行卡“大车小标”(车载ETC记录的车型与车辆实际信息不符),偷逃应缴车型的通行费的诈骗案。
案件详情
刘某某系有多年长途客车运营从业经历的经营者。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刘某某在经营景洪至昭通车牌为云K15XXX的客车和聘请周某某驾驶景洪至下关车牌为云K18XXX的客车时,通过将两辆客车所属四型客车类别(核载40人以上客车)办理为收费更低的三型客车(核载39人以下客车)ETC的方式,少交高速公路过路费。经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洱管理处统计,云K15XXX客车逃费共计50066.36元,该案立案前补交116.25元;云K18XXX客车逃费共计28041.93元,立案前补交9613.67元。案发后,刘某某已全部补交两辆车偷逃的过路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逃过路费68378.3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事处罚。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全额补交案涉两辆车辆偷逃的过路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等情节,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案件宣判后,刘某某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某明知其经营管理的车辆核载系40人以上客车,仍违规办理39人以下客车车型的ETC卡,并多次使用该卡来偷逃通行费差额,偷逃费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予以惩处。
随着高速公路ETC收费的普及,通行费优惠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车主选择办理ETC来作为通行介质和支付工具。个别车主利用信息不对称、不全面造成实际车型与计费车型不符这一漏洞达到“大车小标”的逃费目的。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看似隐秘,实则在“一张网”运营格局下,通过大数据稽查各类逃费行为将无处遁形。偷逃者不仅一分钱不少交,还要负刑事责任,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也给自身和家庭带来影响,得不偿失。希望使用ETC的广大车主以本案为鉴,切莫以身试法,悔恨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熊西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