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4日晚,被告人庞某饮酒后驾车从住处出发,行驶至巧什营新机场主进场路处遇到车辆施工无法通行,庞某与施工人员发生口角后报警,被出警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庞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庞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酒后驾车,会降低驾驶员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显著增加车辆失控、追尾、碰撞等风险,严重威胁到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酒后驾车,是不可触犯的法律红线,更是对生命的漠视,会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广大驾驶员都应深刻认识到酒驾的严重危害,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拒绝酒后驾车,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