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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15 12:40:41

河南南阳桐柏县法院:未告知“新贷”还“旧贷”,担保人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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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6月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3年,担保人何某、张某为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偿还。2021年6月,银行与李某达成新的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仍为30万元,用途却变成了偿还旧贷,担保人何某、张某继续提供担保。后,担保人赵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该贷款到期后,李某仍未能按时偿还。银行到法院诉讼,要求李某还款,赵某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担保人赵某指出,银行与李某签订新的贷款协议时,存在“新贷”还“旧贷”的行为。庭审后又提交了与当时信贷员的电话录音,进一步证实李某该笔贷款的确系“新贷”还“旧贷”,但并未告知自己。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与李某进行“新贷”还“旧贷”操作时,未向担保人赵某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赵某的知情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赵某对该笔贷款不承担担保责任。最终判决驳回银行对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市场经济中,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但这种保障应建立在各方信息透明、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

本案中,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是基于对原始贷款情况的认知和信任。当贷款的性质变为“新贷”还“旧贷”这种特殊情况时,如果不告知担保人,担保人无法准确评估风险,其合法权益会受到严重损害。

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涉及“新贷”还“旧贷”这种复杂情况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履行对担保人的告知义务。否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效力在新的借贷关系中出现变化,从而侵害担保人利益。(吕纪春 杨海英)

【责任编辑 -赵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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