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再审审查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申请人通过调解后,支付了赔偿金,并撤回再审申请,申请人执行人拿到赔偿款,执行案件同时结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24年1月,琼中法院受理了黄某诉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联系黎某过程中一直不顺畅,原审法官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开庭时,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生效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前往黎某老家进行执行,但未找到黎某,后黎某邻居将法院到家执行的情况告知黎某,黎某针对原审以公告方式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运营损失数额过高,维修时间过长不符合生活常理等理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收到黎某的再审申请书及材料后,承办法官与原审法官了解当时送达的情况及审理情况,后多次与黄某、黎某进行联系,查清黎某对送达曾经拒接,但原审审理时委托其所在的法院送达后,黎某电话表示同意电子送达,原审法官认为在没有得到其本人签名确认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黎某是否明白电子送达的法律后果,法院最后通过公告送达。后黎某知道判决结果想提起上诉时已过了上诉期,只能提出再审申请。承办法官经与黄某了解纠纷发生的始末,发现双方之间因处事方式不同,沟通存在障碍,加上黎某因未能提起上诉表达对判决结果不服对承办法官及法院心生怨气。考虑以上因素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如果启动再审,必然加剧双方的矛盾,黄某也不能获得赔偿,结果将是一案结,多案生,并不能达到纠纷实质化解的目的。
考虑到该案标的不大,双方没有明显的冲突和争议,主要是化解双方之前沟通不畅产生的心结和黎某对法院判决结果的“法结”。承办法官认为该案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承办法官以案件到我为止的决心去调解。通过背对背的方式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抓住双方当事人的说话风格判定其性格,站在当事人角度说当事人的心里话,让其感受法官确实能理解他们对这个案件处理态度与方式,并从诉讼成本、债务履行、实质性解决纠纷等方面进行调解。
在经过多轮沟通调解疏导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黎某撤回再审申请,黄某也拿到赔偿款,双方对调解的结果都表示很满意。(王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