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保险的机动车驾驶人起诉某财产保险公司的案件,经审判,原告被驳回诉讼请求。
今年1月,珲春市民刘某驾驶车辆载着女朋友来到结冰的河面上玩“漂移”。正在二人玩得开心的时候,冰面突然破裂,车辆掉入了水中。让人庆幸的是,刘某和其女友经过自救爬到了安全地带,并无生命危险。
但是,刘某驾驶的车辆掉入水中,并且时间较长,打捞后该车辆因损失严重已没有修理价值。刘某向其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了索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于是,刘某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珲春市人民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其车损险保额52839元及车辆事故施救费用8000元,共计60839元。
经过珲春市人民法院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例,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经过,案涉事故并非“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不属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财产保险公司无需就此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珲春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