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清场,清除被执行人在侵占申请执行人的土地上所种植的果树及搭建的猪圈、养鸡场等附着物,并将土地交还申请执行人,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2000年5月1日,原告海南某林业有限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该村委会392亩林地种植浆纸林,承包期限截至2049年10月27日。2006年,原告海南某林业有限公司对案涉林地进行第一轮砍伐,被告汤某就在轮伐休整期间侵占原告的林地12.385亩。被告在侵占区域实施了搭建猪圈、养鸡场等设施的行为,并开始在空旷地带种植各种果树。原告海南某林业有限公司多次找到被告汤某协商,要求被告返还占用的土地,但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合法权益,海南某林业有限公司将汤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汤某在轮伐休整期间占用原告海南某林业有限公司的林地,被告在侵占区域实施了搭建猪圈、养鸡场等设施的行为,同时在空旷地带种植各种果树。法院依法判决汤某需将 12.385亩土地上的附着物予以清除,恢复土地原状后将12.385 亩土地返还给海南某林业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汤某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某林业有限公司遂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汤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清理案涉12.385亩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并将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但汤某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与汤某沟通、说理,督促其尽快履行排除妨害的义务,但汤某一直以躲避等方式拒不配合。在此期间,执行干警在涉案土地及村委会主要场所张贴强制清场公告,责令其限期自行清理地上附着物并退出土地,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公告发布期届满后,汤某仍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执结该案,昌江法院定于2024年11月8日上午清理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并将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有条不紊地实施清场行动。经过近四个小时的努力后,成功将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清理完毕。至此,案涉土地得以顺利交付申请执行人。
下一步,昌江法院将继续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不断强化、细化、优化各项执行措施,全力以赴把涉企执行工作做优、做精、做到位,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杨其玮 张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