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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11 16:21:32

云南宁洱县人民法院:一步一个脚印,践行个案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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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洱县人民法院磨黑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让原告得到了公平的赔偿,也让被告理解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件详情

2022年12月21日,朱某驾驶轻型货车沿镇曲线从镇沅县往宁洱县方向行驶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其所驾驶车辆与对向行驶的由鲍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鲍某及车上一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鲍某无责任。事发后,鲍某被送至医院先后住院治疗13次,共计住院194天。

2024年4月2日,经鉴定,鲍某伤残程度评定为六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目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鲍某之妻李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鲍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包括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护理依赖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61032.9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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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在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积极与原、被告沟通,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在得知被告仅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时,向被告释明其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面对原告所诉的巨大赔偿金额,不认可也不理解,其认为,事故发生后,自己积极向鲍某支付了81000元,保险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赔偿款,现在没有能力支付原告要求的巨额赔偿款。原告则认为,被告及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远不够赔偿鲍某及其家人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承办法官及时立案。

在庭审阶段,法官再次向被告释明法律对于原告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的规定,并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鲍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09692.31元,判决被告朱某向原告赔偿鲍某的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417150.021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朱某也积极与原告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李某向法庭送来了锦旗,对她在案件中感受到的公正和温暖,向法官表达感谢。

磨黑法庭坚持能调尽调,当判则判,高质、高效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一步一个脚印,在个案中践行公平正义。(陈娅君)

【责任编辑 -张永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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