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法官符娟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了解到男方存在藏匿未成年子女、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行为,遂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敦促、责令离婚纠纷当事人依法履行教育义务。
刘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生育一子小刘(化名)。后来,因家庭琐事夫妻吵架产生矛盾,双方分居。2022年6月,刘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让刘某母亲将小刘独自带离海南前往刘某老家黑龙江省生活。王某多次向刘某要求看望儿子小刘,刘某均未理会。小刘自2022年6月起未回过海南与父母共同生活,刘某、王某也未曾回黑龙江探望儿子小刘。
承办法官认为,未成年人父母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监护权。本案中,刘某、王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均具有照顾监护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刘某私自让其母亲将儿子小刘带离海南生活,使得小刘在不到两岁时便远离父、母生活。期间刘某未探望小刘,也未让小刘回海南与其共同生活。刘某上述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是对王某平等监护权的侵害,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为保障小刘的健康成长,法院责令刘某行使监护权时不得侵害、阻碍王某的平等监护权,同时刘某、王某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小刘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使其在父母的陪伴及教育下健康成长。
法官提醒,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企图通过抢夺、藏匿子女来切断其与另一方的联系,不仅不会因此获得抚养权或财产,而且可能视情节轻重被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巩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