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诉前受理一起未成年人名誉权纠纷案件,因缺乏准确的被告监护人身份信息,经原告代理律师申请,琼山区法院审查后向其发出诉前调查令。
原告起诉称,其与8名被告就读于同一中学,某日,被告之一将原告添加为好友后拉入一微信聊天群,8名被告对其进行侮辱谩骂,网曝攻击。原告监护人联系校方要求提供8名被告监护人的具体身份信息,校方以涉及公民隐私为由未向其提供。原告因上述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被告信息,故委托律师向琼山区法院提出调取身份信息的申请。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不同于合同类纠纷各方知己知彼的特点,名誉权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侵权人往往处于暗处,甚至素未谋面,受害人对其身份信息一无所知,而有能力核实侵权人信息的机关单位则存在隐私披露的顾虑往往拒绝直接向当事人提供。琼山区法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原告无法获悉侵权人信息,原告代理律师在行使律师调查权时受阻,确实存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情况,故向原告代理律师签发诉前调查令,协助原告向有关单位调查被告身份信息,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该案中,未成年人遭遇校园霸凌,却因侵权人躲在暗处无从维权。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琼山区法院伸出“援手”,巧用诉前调查令,有效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让侵权人无所遁形,真正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期盼。
据统计,自2024年1月以来,琼山区法院积极落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操作指引》,针对民事立案阶段,代理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情况,共签发了131份诉前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调取证据,扫清律师行使调查权的障碍。
下一步,琼山区法院将继续践行“护苗”行动,筑起“法律保护网”,用法治力量为孩子们撑起一片纯净的天空,守护孩子们的成长之路。(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