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王某某在儋州市某化肥店工作期间,多次盗窃雇主钱财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近日,经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雇主经营的儋州市某化肥店工作期间,多次(七次以上)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雇主存放在桌子抽屉里的现金盗走。得手后,其将得款全部花光。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儋州市检察院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对王某芬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检察官提醒】
任何的偷盗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无论涉案金额大小,偷盗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雇主,要提高自身防盗意识,相关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好,定期清点财物,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出现监守自盗的情形。(朗小团 李雅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