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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04 17:16:48

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法院倾情调解护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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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搭顺风车,大家并不陌生,顺路带人一程,本来出于好意,但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受伤或者死亡,谁来为赔偿买单?11月4日,陕西省咸阳市长武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好意同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兑付了赔偿款,促进了邻里和睦,维护了社会和谐。

小红与刘某本系同村村民,2023年4月,刘某驾驶的小轿车无偿搭载小红回家途中,在超越同方向孙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过程中,致已车前部与相对方向郭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左侧前部相撞,后小轿车失控,又与孙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乘员小红当场死亡,乘员小杰及驾驶员刘某不同程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小红家属赵某、小杰、刘某已分别与郭某、孙某及其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就次责和无责赔偿进行另案处理,并在保险限额内足额赔偿。原告认为,被告的违法行驶造成了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了原告亲人刘某当场死亡,被告应对本次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分析案情,发现被告好意让原告无偿搭乘其车辆,双方形成了“好意同乘”关系,该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员座位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且肇事车辆驾驶员刘某在此次事故中严重受伤,至今仍需要轮椅辅助其日常生活。一场交通事故,造成两个家庭受害。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刘某及其家属,积极关心刘某的病情及家庭情况,主动向其及家属做法律释明工作,同时积极疏导原告情绪,并向原告释明刘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车辆无偿搭乘小红,系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希望原告赵某充分考虑刘某善意助人的好心,适当让步,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而寒心。法官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及丰富的办案经验,从情理到法理,对案涉焦点,难点及双方当事人的疑点一一进行分析,经过三轮调解,双方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到心平气和,终于解开心结握手言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15万元,赵某同意谅解原告的行为并出具谅解书。该案的调解是对双方当事人乡情的修复,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生活中,我们无偿搭乘便车的事情常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本案驾驶人刘某无偿、好意、非营运搭载小红,是典型的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行为,具有无偿性和非合同约束性,该行为既符合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肯定、提倡和鼓励。因此在处理好意同乘案件赔偿比例确定中,要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也要尊重好意施惠人的好心。


【责任编辑 -樘嘉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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