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化解一起历时七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我俩都是打工的,凭啥判决我雇佣小军,我一个单膀子人怎能赔得起那么多!我请求检察院对法院判决提出抗诉!”这是小林来到甘肃省陇南检察法律监督举报中心接访大厅,进门后所说的第一句话。
甘肃省陇南检察法律监督举报中心受理该案后,迅速将该案移送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审查。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初,小林与小丁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小丁将其个人房屋修建中的木工支架工程以每平方米66元交由小林完成。之后,小林又邀小军等人与其一起完成该工程。2017年10月26日,小军在支第三层房屋的模板时坠地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2018年2月,小军以小林、小丁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法院终审判决:小丁作为定作人因选任承揽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过失,赔偿小林21039元;小林作为雇主对雇员小军赔偿105195元。小林不服该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小林仍不服,向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同时,小军因法院未执行到小林对其全部赔偿款,在白发苍苍的父亲的陪同下,也到甘肃省陇南检察法律监督举报中心进行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因小林在法院通知开庭后未到庭,该案缺席判决致部分事实认定对其不利。根据小林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新证据,小林与小军之间虽不构成雇佣关系,但小林作为涉案承揽工作的组织者,在明知其本人及小军无相应建筑资质且缺乏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仍组织小军等人参与施工,其对小军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申请人小林单身靠打零工维持生活,还需赡养年过古稀的老母,其家庭经济状况无力支付小军的损害赔偿款。而小军本是农民工,其妻系聋哑人,儿子正上大学,自其受伤后,家境愈加艰难。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会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全面仔细评估当事人利益诉求及和解可能性,确定了纠纷化解思路,对该案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的同时,拟定检察和解方案,决定通过“检察和解+司法救助”方式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化解涉案矛盾纠纷,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干警多次深入小林和小军家所在村社、基层组织、乡镇政府,实地走访当事人,与其家庭成员交谈,向乡镇、村干部、村民了解其家庭状况、经济收入、日常表现等情况。同时,以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作为切入点,与镇村干部、村民一道,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双方分别做思想工作,分析双方的利益空间和诉争利弊,逐渐消除双方对立情绪,进而协商损害赔偿等相关事宜。并联系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与其辨法析理,深入交换对该案的看法和意见,共同做当事人工作,帮助疏导思想、理顺情绪。
经过十余次的促和交谈,小林和小军的心结彻底被打开了。2024年10月18日,小林到小军家登门看望小军,“面对面”协商具体的损害赔偿金额。2024年10月29日下午3点,按照事先约定,小军和小林同时来到甘肃省陇南检察法律监督举报中心,小军从检察机关领取26385元的司法救助金,也从小林手中接过一次性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签订《和解协议》,当场均表示息诉罢访。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并联系对接涉案判决执行法院对该案终结执行,至此一起长达七年的民事纠纷圆满化解。
“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甘肃省陇南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最高检、甘肃省检察院工作部署,持续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检察履职办案的实际行动践行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陈亮其 姚畅宏 祝晓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