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9日,郭某驾驶一辆经过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行经温州市锦绣飞霞路口时,被正在执行任务的温州交警二大队二中队郑警官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于非法改装、拼装以及加装非原厂配件等行为是严格禁止的。鉴于此情况,郑警官依法对该辆存在安全隐患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车进行了暂扣处理,并要求车主郭某配合进一步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后得知,早在今年4月份,郭某就已经在位于瓯海区娄桥街道的一家电动车专卖店内对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擅自改装,特别是更换了更大容量的蓄电池以增加续航能力。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电动车管理的规定,同时也给公共道路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温州交警二大队依据相关法律,于10月28日正式向该店铺负责人夏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经营活动,限期完成整改工作。此次处罚旨在警示广大商家及消费者遵守法律,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环境。同时提醒市民朋友,在选择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勿随意改动车辆结构或性能参数,确保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钱曼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