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2024年10月23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铁厂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同居关系而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原告游某与被告姚某于2016年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共生育两个孩子。自2016年同居以来,因双方尚且年轻,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4年9月初,被告姚某便外出与他人生活,期间双方多次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虽双方签订了子女抚养协议,但被告姚某并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为解决纠纷游某遂诉至本院。
法院调解
铁厂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所生孩子年仅四岁和两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并巧妙地将法律与亲情结合,引导双方从孩子的角度出发,思考如何共同承担起双方为人父母的责任。同时,承办法官还特别强调任何关于孩子的决定都应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最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双方放下心结重归于好,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同时表示要立即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建美满幸福的家庭环境。
法官释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诚然,孩子不是感情的附属品,也不是父母感情的延续或者用来弥补感情缺失的工具。不管父母关系如何变化,都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伤害。男女双方更应该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主动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下一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持续发挥派出法庭“抓前端、治未病”作用,积极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