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明水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处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此案的解决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得到了当事人对该院诉讼服务的认可。
基本案情
甲同学与乙同学在放学后从校园内向校园外骑行自行车,在乙同学骑行的自行车超过甲同学骑行的自行车后,因甲同学未注意瞭望,其骑行的自行车打斜后导致前轮撞到乙同学骑行的自行车后轮,进而造成甲同学车辆失控,致其受伤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甲同学先后在明水县康盈医院、明水县人民医院以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治疗。
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刘彦伟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耐心进行释法解疑。经审理,判决乙同学及其监护人承担30%责任、学校承担20%责任,甲同学自行承担50%责任。
判决生效后,乙同学的法定代理人乙某以及学校的诉讼代理人来到明水法院,要求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的给付义务。在法官的见证下,乙某以及学校向甲同学法定代理人甲某支付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此案圆满解决。
下一步,明水法院将持续采取判后答疑、判后回访等措施,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多措并举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从实质上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