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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一次“贷款” 三人陷“帮信”陷阱

来源:阳新县检察院 2024-10-20

        急需资金融资的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找到好友帮忙“贷款”,没成想款没贷成,反被拉入“帮信”陷阱,就连担任企业法人的亲戚也因此遭了殃。

         “反诈”微信群里找到“能人”

         “现在骗子太多了,防不胜防!大家要提高警惕……”2023年8月11日,张某手机里的“反诈创业联盟”微信群里正聊得火热。这时,聊天中频繁出现的一个微信号申请添加张某为好友。张某添加后,对方向张某询问关于企业运营的事宜。因志趣相投,两人迅速熟络起来。

        在随后的聊天中,苏某向张某透露,自己是一所名牌大学毕业生,家里经营一家金矿,并且关系网很“强大”,认识很多“能人”。彼时,张某的公司正好需要资金周转,而公司之前在银行贷过几次款,无法再次贷款,因此非常头疼,便询问苏某是否有其他贷款的渠道。

        “老哥儿,你算找对人了,这事不难!”苏某表示自己认识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忙牵线协助张某贷款。过了几天,苏某再次联系上张某,告诉张某其公司无资产抵押,只能做企业信用贷,最高可以贷到318万,需要张某提供企业对公账户的账号、银行卡、U盾等给银行审批。 张某高兴坏了,原来,“反诈”微信群里真有“能人”!

        企业法人很“纠结”

“老表,我找到贷款‘渠道’了,公司有救了!”得知好友苏某可以帮助贷款后,张某立即联系公司的企业法人袁某,希望袁某配合办理贷款事宜。

        原来,在2020年,张某找到表兄弟袁某担任企业法人,并承诺公司做起来后可以给其6%的公司股份,袁某表示同意。此后,该公司一直都是由袁某担当企业法人,张某则为实际控制人。

        然而,之后的几年里,公司一直未有起色。且张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反倒还欠着自己的钱,袁某便找到张某想辞去企业法人代表职务。张某表示等企业融资钱款到账后再更换法人。

        “你这会不会不靠谱!?”在得知张某找到一个“能人”可以帮忙贷款,但是需要提供公司对公账户后,考虑到正常贷款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资产证明等,袁某表示很怀疑。

        “除了这个,你还有别的法子吗!贷款到账了就把钱还给你。”在张某的质问下,想着如果公司能贷到款,欠自己的钱就能还回来,“纠结”的袁某接受了。2023年9月5日,袁某配合张某办理公司的对公账户,张某将对公账户的银行卡、U盾等相关材料一并寄给了苏某。

        “好友”找到一家“假”贷款公司

在收到张某对公账户的相关材料后,苏某赶紧联系上自己在“反诈创业联盟”微信群认识的某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并在对方的指示下,将相关材料转寄到指定的地点。

        “你们那边收到验证码,就直接发给我。”随后,袁某的手机收到对公账户U盾的验证码,并在张某的要求下,直接发给了苏某。苏某收到后,再转发给贷款公司工作人员。

        不久后,张某的对公账户陆续收到二十余笔转账,总计204万余元。因转账频繁且金额比较大,张某感觉到不对劲,便询问苏某。苏某告知张某是自己在操作,会有大额资金转入账户包装流水,以提高贷款额度。

        又过了几天,苏某联系张某,称已经联系不上办理贷款的人,让其赶紧冻结银行账户。张某这才知道苏某找的根本不是银行贷款,而是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服务”的“假”贷款中介,自己的对公账户被犯罪分子用于收取诈骗所得钱财。

        同年10月2日,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袁某抓获。袁某被抓后,张某主动投案。10月28日,苏某被刑事拘留。

“我根本就不是什么名校毕业生,也从不认识什么银行工作人员。就是想着可以向张某展示我的‘能力’,他能拉我做生意。没想到,一时的贪心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很后悔!”在诸多证据面前与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后,苏某说道。

        一次“贷款” “坑”了三个人

        该案于2024年1月10日移送至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23年9月,张某因公司资金紧张,急需办理贷款,得知苏某在银行有关系可以为其办理贷款,遂按照苏某的要求,将自己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对公账户的账号、银行卡、U盾等邮寄至指定地址。苏某收到后转寄给网络认识的“假”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上线。随后,张某在明知苏某等人可能利用其办理的对公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对公账户相关的密码告诉对方,并要求公司法人袁某配合贷款事宜,将银行验证码发送给苏某。经查,张某实际控制的对公账户共收到异常转账204万余元。

        此外,2023年9月中旬,因苏某协助贷款失败,张某又在“反诈”微信群加上声称可以提供贷款服务的张某岭(另案处理),在明知对方可能利用其对公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要求袁某配合重新办理对公账户,并将相关材料邮寄给对方使用。经查,其重新办理的对公账户共收到异常转账50万余元。

        “我以前在银行办过贷款,知道正常的贷款是不需要提供对公账户的,也知道所谓的‘刷流水’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就是心存侥幸,想着万一贷着钱了,便可解燃眉之急,没想到最后害人害己。”在检察官的讯问中,张某追悔莫及。

        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院认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于2024年7月9日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另外,7月23日,经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8月14日,鉴于袁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赔偿被害人损失,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曾甜甜 柯美中)

【责任编辑 -游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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