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侵权案件,被告樊某某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原告马某某(未成年人)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000元(已兑付)。
原告马某某2010年11月出生,系未成年人,2024年7月6日,经营理发店的被告樊某某给其右上臂纹绣一个“十字型”图案的文身,原告支付被告30元。后原告皮肤过敏,多次就医。为此,原告马某某和其父亲要求被告樊某某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交通费10720元,双方多次交涉未果,马某某及其父亲一纸诉状将被告樊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清洗文身费用、交通费用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0720元。
2024年9月19日,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庭审中,承办法官陈东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和监护的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指出,被告樊某某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文身是对未成年人侵权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也指出被告的父亲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能教育未成年子女远离不健康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是监护责任履行的部分缺失,对其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双方分别认识到了自身的违法过错和家庭教育的缺失。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樊某某于2024年10月16日前向原告马某某支付清洗文身费用400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6000元。至此,这起侵权责任纠纷圆满化解。(贺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