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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17 13:53:34

阳新县检察院:废品回收站交易百余次案发 被告人获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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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本是一个常见的行业,但经营一家废品回收站的徐某却因为一件事,落入法网……9月20日,经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深夜来了“生意”

“咚咚咚…”2021年9月的某天,徐某听到一声急促的敲门声。开门后,一男子柯某林向徐某询问废铜废铁的回收价格,随后拖来了几大袋废金属线等。

“你这些东西是哪儿来的?”在称重过程中,徐某随口询问道。柯某林表示是家里装修剩下的电线,还有一些废铝线晚些也要卖,并约定了回收价格。两天后的深夜里,柯某林又提了一些废金属线至徐某的废品回收站售卖。

“那么多电线,都是从哪里‘搞’来的?”柯某林都是深夜过来卖废金属线,且金属线的种类五花八门,徐某感觉不太对劲。“没事的,都是从很远的地方‘搞’来的!”从柯某林的话语中,徐某听出他拿来的金属线应该是从别的地方盗窃而来,但是想着其中的收益,徐某“不再做声”。

从那以后,柯某林隔三差五都会在深夜敲开徐某的废品回收站的大门,拿废金属线或者其他金属零部件等出售给徐某。核算好重量后,徐某都会用微信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支付回收的金额。

“交易”一百余次后案发

“哥们儿,来了!”“钱转你了!”一切那么的“自然”。2021年9月开始,在近一年的接触过程中,徐某知道了男子叫柯某林(已判刑)。有时候徐某还会在柯某林的指引下,去其指点的地点收一些废铁料。直至2022年8月4日,公安民警抓捕侦查一起盗窃案中,通过视频监控追踪犯罪嫌疑人到了徐某的废品回收站,发现了徐某的回收赃物的犯罪事实,这场“交易”才“到此为止”。

2023年2月6日,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底至2022年8月4日期间,柯某林伙同柯某金等人(均已判决)于凌晨在阳新各地盗窃铜线、铝线、铁质零部件等,得手后立即与徐某联系,将所窃物品运送至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出售。徐某在收购三四次柯某林出售的物品后发现是盗窃所得的赃物,抱着想赚钱的侥幸心理,仍长期与柯某林保持合作关系收购其所窃物品。经查证,2021年9月份至2022年8月4日,徐某共计从柯某林收购赃物100余次,并为此向柯某林支付29万元,从中获利3万元。

2022年8月4日,公安机关在徐某废品收购站扣押了尚未卖出的172.8公斤铜线和1033.9公斤铝线,合计价值41771元,已发还至被害人。

要结案更要普法

“我以为他们偷东西肯定是违法犯罪,而自己就是搞回收,怎么样都找不到自己头上!”起初,面对检察机关的讯问,废品收购站的徐某还未清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表示自己很冤,收购废品本就是废品回收站的工作,至于废品是哪里来的自己并不关心,有人拿大量废品低价来卖,于他而言是赚钱的买卖,何错之有?

 对徐某的辩解,检察官提出:“废品收购站的规定是什么?哪些能收哪些不能收有没有规定?多次且大量收购到废金属线等,有些还是全新的,真的没有怀疑过来源?不问来源低价购进高价物品是否合法合规?”面对检察官的问题,徐某沉默了。

“当他把成批的金属线、铁质零部件等‘废品’拉到废品收购站时,我一眼就知道不正常,这些东西不应该由个人大量来卖,肯定是偷来的,但我还是抱着侥幸心理,不想错失生意!”最终,徐某在检察官的普法教育下,深刻认识到自己非法收“废品”的行为也属于犯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郑重承诺会积极改正错误,不再心存侥幸、贪图小利。    

“检察官手中一件案,百姓心中一片天。对当事人而言,每一起都是‘大案’,对检察院而言,每一个‘小案’的处理都彰显着司法理念和智慧。此案的办理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嫌疑人,更重要的是要以‘小案’释大义、以‘小案’讲道理,努力使‘小案’办理成效转化为社会治理效果。”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此案办理过程中,阳新县检察院积极作为,充分释法说理,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修复社会关系。

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院认为,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多次从柯某林手中收购赃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于2024年2月6日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

9月20日,阳新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曾甜甜 柯美中)

【责任编辑 -游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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