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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12 12:30:05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西林人民法庭:当庭调解、当庭履行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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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西林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被告当庭履行案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8月28日,原告鹤岗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匡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嘉临公路行驶,与赵某某(系被告父亲)驾驶的无证无牌照力帆牌两轮摩托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伊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匡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原告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此次事故发生导致原告车辆停运共计28天并造成收入损失,原告认为,虽然赵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但赵某明作为赵某某的合法继承人,并继承赵某某遗产,应在继承遗产的价值限额内,就赵某某交通事故侵权相应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并将赵某明诉至法院,寻求法律的公正裁决。

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为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成本、法律法规等方面与双方进行深入交流,并耐心倾听双方诉求,提出兼顾双方利益诉求的和解方案,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赵某明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当庭一次性将赔偿款8000元转给原告,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化解。

本案纠纷的高效化解,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庭作为法院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第一线的重要作用。下一步,金林区法院将持续贯彻落实“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积极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以贴心的方式、暖心的态度,竭尽所能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 -李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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