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会文法庭妥善处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其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却也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温情。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0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恋爱,随后同居,开启了一段没有法律保障的关系。在2005年和2011年,他们分别迎来了大孩小美(化名)和二孩小满(化名)。两个女儿自出生后户口便落户在男方名下,然而,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日子里,两个女儿由双方共同抚养,后因生活琐事及感情问题,矛盾逐渐激化,最终在2019年4月,原、被告正式分手,结束了这段同居关系。
原、被告分手后,两孩均随原告女方居住生活。自此,原告一人挑起了照顾两孩生活起居并承担所有开支的重担,而被告男方与两孩接触、相处极少,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变更两孩的抚养权。会文法庭法警在向被告实地送达该案诉讼材料过程中,历经多方打听才找到被告,被告虽签收了材料,却始终采取消极态度应对,不接电话、不出庭、不应诉。这种逃避的行为无疑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也让两个孩子的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注意到原、被告双方曾于2023年4月签署书面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两孩由原告抚养。鉴于被告消极应诉的态度,承办法官果断从两个孩子身上着手。法官对两个孩子详细制作了询问笔录,从中了解到自父母2019年分手后,一直是母亲在悉心照顾她们的生活起居,负责所有上学、生活开支。而父亲却长期有嗜赌癖好,对两个孩子不闻不问。在这样的情况下,两个孩子与母亲感情深厚,她们迫切希望将抚养权变更至母亲名下。大孩小美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再对其抚养权进行处理。二孩小满尚未成年,她明确向承办法官表示希望继续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亦希望其抚养权由父亲变更给母亲。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以及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依法判决二孩小满变更为由原告抚养。(陈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