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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松滋法院:向洗钱犯罪亮剑,一人获刑十一年

来源:松滋市人民法院 2024-10-01

近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结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对被告人袁某某以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对被告人匡某以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松滋市人民法院办理的第一起“自洗钱”案件,标志着防范金融风险、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

案情简介: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申请办理项目资质的企业、管理服务对象财物价值共计314.9716万元,其中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被告人匡某共同非法收受财物109万元。

二被告人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通过提供账户转账协助资金转移,利用二被告人控制的公司的名义购买商铺及虚假固定资产转移等方式,共同洗钱129万元。

法院审理: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314.97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被告人匡某共同非法收受财物109万元,共同受贿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二被告人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转账、协助资金转移,利用二被告人控制的公司的名义购买商铺及虚构固定资产交易等方式掩饰、隐瞒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退赔,故作出上述判决。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助长了涉黑恶、毒品、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对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法惩治洗钱犯罪事关每个人的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也是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

松滋法院依法对“受贿自洗”行为数罪并罚,在打击腐败上游犯罪的同时,切断犯罪所得财物转移渠道,加大了腐败犯罪成本,有助于织密贪腐犯罪“自洗钱”处罚网,对贪腐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全链条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在此,松滋法院提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企图将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群众要提高反洗钱意识,慎防亲友请托陷阱,勿因小利而失大义,远离洗钱罪恶深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余欢)


【责任编辑 -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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