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实践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24-10-21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案例一

  征地补偿过程中,胎儿出生后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利,应当预留其份额

  01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3年3月28日出生,同年4月11日因出生入户登记于某社区。2022年,政府发布征地启动公告,拟征该社区某组集体土地,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2023年3月22日,王某未出生但于“农转非”名单上载明为预登记,但某社区某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并未为王某预留分配份额。王某出生后,其父母向居民小组索要征地补偿款未果。王某父母遂以王某名义向前锋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社区某组向王某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0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资料,土地征收时胎儿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并在土地征收中予以贯彻,集体经济组织会议的表决结果不得剥夺胎儿的正当、合法权益。王某虽在征地安置公告后出生,但土地征收时其已处于胎儿期间,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在制作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应为其预留相应份额,王某出生后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利。最终判决支持王某分得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03典型意义

  土地征收关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只要胎儿在土地征收时已存在于母体之中,即便尚未出生,也有权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中获得应有的份额,这是对生命起始阶段权益的高度认可与保护,确保每一个胎儿都能在出生后,享受到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在涉及胎儿利益的关键领域,法律始终将胎儿视为具有潜在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凸显了保护胎儿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生命的起点,不仅深刻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更在细微之处展现了法律对生命初始阶段那份细腻入微的关怀与呵护,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对未来生命的尊重。

  案例二

  学生在校遭受人身损害,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1基本案情

  刘某与谷某同为某小学六年级(二班学生。2023年5月,某小学组织学生观看文艺汇演。期间,由于前排同学站立观看节目,导致后排的刘某无法看清,刘某故在谷某上厕所期间站在其椅子上观看表演。谷某返回后多次要求刘某返还椅子无果,便直接抽回椅子导致刘某摔落倒地而骨折。事故发生后,刘某父母认为某小学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遂将谷某及其父母、某小学诉至前锋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0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直接监管责任方,应当肩负起教育、管理职责,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的在校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特别在校内开展大型活动,并组织未成年学生观看演出时,学校应及时做好安保措施,进行安全疏导,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加强管控,预防安全故事发生。本案中,校方存在安全工作方面疏于管理的过错,遂判决某小学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0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中小学生校园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直接监管者,必须全面履行教育与管理职责,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确认校方的监管责任,既是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校方未尽职责的警示,任何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校方应当以此为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安全、和谐的环境。(金子依)

【责任编辑 -邓静】
返回顶部